保险责任
本公司提供下列保险责任供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一项或多项。
本公司实际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乘坐飞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时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种类,在本保险所列明的乘坐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以内,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由于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载明于保险单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果合并其同一部位原有的残疾后,其残疾程度加重的,本公司应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为按加重后的残疾程度计算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数额,减去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其原有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比例的乘积后得出的数额。
3、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由于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的烧烫伤的程度达到三度且符合本条款所附《三度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2”)所列烧烫伤情况之一时,本公司按保险金额乘以附表2中所列相应烧烫伤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无论是否同时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仅按最严重一项所对应的金额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本公司分别给付各次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若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项目合并前次烧烫伤项目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投保前已有烧烫伤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表2中所列的烧烫伤视为已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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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照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载明 于保险单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对在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且其残疾 程度符合条款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 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照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载明于保险单 的保险金额乘以给付表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由于该事 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的烧烫伤的程度达到三度且符合条款所附《三度烧烫伤程度与保 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烫伤情况之一时,我们按保险金额乘以 所列相应烧烫伤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一年以内。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烫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管制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猝死、流产或分娩;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被保险人因精神病而导致的意外;
(11)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和安全管理的规定;
(12) 被保险人乘坐非法营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1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烧烫伤的,我们不给付保险金,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参加高危运动、流产分娩、未遵医嘱、精神疾病、违反承运人安全规定、乘坐非法运营车辆、酒驾、无证等不安全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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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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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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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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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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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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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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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烧伤面积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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