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其中一种或几种,具体由双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乘坐飞机航班,自其踏入飞机舱门时起至飞抵本次航班最终目的地离开飞机舱门时止所发生的意外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的一定倍数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具体给付倍数由双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本条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意外烧伤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了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且其残疾程度符合本条款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给付表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未完成治疗,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被保险人第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鉴定结果符合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给付表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项目时,我们对其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的,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给付表内,我们参照给付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烧伤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的烧烫伤且符合本条款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2”)所列烧伤情况之一时,我们按保险金额乘以附表2 中所列相应烧伤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第180 日时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我们根据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180 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我们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我们给付各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在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内,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与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责任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与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累计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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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以乘客 身份在合同有效期内乘坐飞机航班,自其踏入飞机舱门时起至飞抵本次航班最终目的地离开飞机舱门 时止所发生的意外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的一定倍数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 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且其残疾程 度符合条款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 一的,我们按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给付表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 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的 烧烫伤且符合条款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情况之一时,我们按保险金额乘以所列相应烧伤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猝死、流产或分娩;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因精神病而导致的意外;
(12)、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给付保险金,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无证驾驶、参加高危运动、猝死、流产分娩、未遵医嘱、精神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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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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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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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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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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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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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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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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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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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烧伤面积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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