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4.1.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以往已给付的意外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应予以扣除。
4.1.2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 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4.6“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4.3 我们对因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最高为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对因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最高为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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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 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前,我们已经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经给付的意外残疾 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 日经有资 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所附20.5“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 险金。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自残自伤、猝死、乘坐非正在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非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非意外被法院宣告死亡、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5.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5.1.2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5.1.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1.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1.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1.6 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非乘客或被保险人乘坐非正在营运公共交通工具;
5.1.7 法院宣告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原因为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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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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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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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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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领取残疾保险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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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陆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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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领取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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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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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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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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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陆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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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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