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住院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单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我们除按4.1.1 规定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以外,还将再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单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在重症监护病房内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出院慰问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因同一原因住院时间超过3 日,出院后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单日住院补贴金额给付出院慰问金。
被保险人单次住院,自该次入院之日开始,我们对该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 180 日。若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仍未出院,我们将给付至该次住院结束为止,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 180 日。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住院两次或以上者,若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 90 日,均视作因同一原因住院。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住院,自因该原因首次入院之日开始,我们对因该原因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 180 日,且对因该原因住院而给付的出院慰问金最多为 1 次。
被保险人终身的住院补贴保险金和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各自的累计给付天数最多均为 365 日。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补贴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将按合同所载的单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除按规定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以外,还将再按合同所载的单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在重症监护病房内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
出院慰问金 | 若于合同的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因同一原因住院时间超过3 日,出院后将按合同所载的单日住院补贴金额给付出院慰问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药物不良反应;
9 接受整容手术或者在接受治疗时遭遇医疗事故;
10 腰椎间盘突出、肩周炎、颈椎病、腰肌劳损;
11 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因上述除5.1.1 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按合同解除处理。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 x 住院日补贴额 |
意外重症监护病房额外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 x 住院日补贴额 |
出院慰问金 |
住院日补贴额 (因意外住院超过3天,出院后可领取)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残或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腰椎间盘突出、进行高风险活动、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