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若首次罹患28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观察期后即可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保证生命及时救治。
寿险保障 关怀备至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分红累积机会 财富增值
根据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所派发的红利,您可选择现金领取或复利累积生息,分享财富增值息,分享财富增值
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28种重大疾病)
合同生效90天内,罹患合同所列重疾,无息返还已交主险与附加险的保险费总和,主险与附加险同时终止。
合同生效90天后,或因意外伤害罹患合同所列重疾,按附加险保额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上述重大疾病,我们将按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该重大疾病保险金。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经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该疾病患者平均存活期不超过12个月,被保险人本人可向我们申领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只能申领一次。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最高为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
保费豁免
给付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您其后应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身故/全残保险金
Max(当时主险保额,累计已交主险与附加险的保险费总和)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 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 合同所属的已交保险费的总和,合同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 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合同 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该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经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 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该疾病患者平均存活期不超过 12 个月,可向我们申领生 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
保险费豁免 |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我们给付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您其后应交的合同的保 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当时有 效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当时有效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30天——60岁
投保人与被保人关系: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保险期间:终身
缴费方式:趸缴、10年、20年支付期;支付至55周岁、60周岁
主险-终身寿险(分红型,2011)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生命关爱金 |
全残 | 基本保额-已领取生命关爱金 |
生命关爱金 |
基本保额×50% (保单生效一年后确诊严重疾病末期且存活期不超过12个月,可申领一次) |
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领取生命关爱金后可豁免) |
附加险-附加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11)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0至1周岁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30% |
含1至2周岁 | 基本保额×55% | ||
含2至3周岁 | 基本保额×80% | ||
含3周岁后 | 基本保额 |
注:此计划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