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若首次罹患33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观察期后即可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保证生命及时救治;同时豁免二次重疾保障保费,彰显人性关怀。
重疾二次赔付 关爱生命
若被保险人在首次确诊重疾的365天后,不幸确诊患有首次重疾所属组外其余两组中任何一种重疾,还可再次获得赔付。
保额逐年递增 关怀备至
保险金金额逐年递增,最高可达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为您提供充足医疗保障。
满期领取 两全其美
保险期内如未发生赔付,则满期领回满期金,享受保障的同时积累了一笔可观的养老金或教育金。
分红累积机会 增值享受
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的总和,合同同时终止。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的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费豁免 |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且发生首次重大疾病,我们将根据合同的约定豁免自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且未领取过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按下列两者之间的金额较大者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 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2) 已交合同保险费的总和。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且领取过 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按下列两者之间的金额较大者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 合同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2) 合同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合同的保险费乘以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交费期数。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全残时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30天——55岁
投保人与被保人关系: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保险期间:10年,15年,20年,至50/55/60/65/70岁,所选择的保险期间不得短于10年。
缴费方式:趸交,年交,月交(月交保费=年交保费*0.09)3年、5年、10年、15年、20年
主险-吉祥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当年度保险金额 |
全残 | 当年度保险金额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 |
附加险-附加吉祥安康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首次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当年度保险金额 |
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不承担责任 | 免交余期保费 |
第二次重大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当年度保险金额 |
注:此计划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残、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