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1、现金领取;2、累积生息
保险责任
年金给付
自约定的领取年龄(50/55/60/65)开始,按年或者按月终身给付,月领金额为年领金额的8.4%,晚年越长,收益越高。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年金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10%与现金价值的较高值
若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年金日之后身故,且未领满20年的年金,我们将按照每年给付的年金金额的20倍扣除已领取年金金额之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已领满20年的年金,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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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在开始领取年金日之前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 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 身故时累计已交合同保险费总额的110%; (2) 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年金给付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生存至所选择的开始领取年金日,我们将自开始领取年金日起,根据您选择的年金领取方式按以下标准之一给付年金。 年领:我们将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保险单所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 月领:我们每月按保险单所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4%给付年金。 |
保险期限:终身
缴费方式:年缴
投保年龄:60天至60周岁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全残的,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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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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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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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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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开始领取年金日起每年领取一次) |
月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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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8.4% (开始领取年金日起每月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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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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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过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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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10%)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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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取过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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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已领取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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