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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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身故,我们按 照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于合 同保险期间内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后(不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照申请身故保险 金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的第 180 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我们自该意外伤害事 故发生日后的第 1 个保险单周年日至第 10 个保险单周年日,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下表给付意外残疾 关爱保险金。 |
关爱延续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的第 180 日经过有资 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且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后的第 10 个保 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将一次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金额为尚未给付的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的现 值,此后不再给付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合同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合同期满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 终止。 |
投保年龄:30天 - 70周岁
与被保人关系: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保险期间:10年
缴费方式:趸交
投保限额:最低购买保费2万元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1) 合同1-(1)~(7)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2)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 法院宣告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为意外事故直接导致;
(2) 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
(3) 在接受整容手术或者接受治疗时遭遇医疗事故;
(4) 被保险人使用药物引起的药物不良反应。
* 发生上述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全残的,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 发生上述除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险-财富智胜两全保险(万能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 (保单生效起含两年内,可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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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关爱金 | 未满18周岁 | 无 |
18至55周岁 |
已交保费×10% (意外事故发生起至第10年共给付10次,最高领取不超过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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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至65周岁 |
已交保费×2% (意外事故发生起至第10年共给付10次,最高领取不超过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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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至70周岁 |
已交保费×1% (意外事故发生起至第10年共给付10次,最高领取不超过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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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周岁以上 | 无 | |
关爱延续金 |
未领取意外残疾关爱金的现值 (意外事故发生起10年内身故,可一次性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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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个人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残、自伤、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因疾病等引起的并发症、药物不良反应;接受整容手术或接受治疗时遭遇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