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10年期满后,保证16.5%-18%的收益;并有红利分享机会,为您的财富锦上添花。
现金价值累积增长快,三年末现价超过所交保费;五年末现价与同业五年期产品满期金相当。
因意外身故或全残还可获得双倍保额的保障。
保险责任
身故/全残保险金:1倍保额
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2倍保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身故,我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第一个保险单周年内(包括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我们将按您已交保 险费的总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 认,我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第一个保险单周年内(包括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 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您已交保险费的总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在按照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意外 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 的,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在按照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合同所载 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30天——55岁
与被保人关系: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保险期间:10年
缴费方式:趸交
投保限额:最低趸交保费 万元,每1000元递增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1) 合同1-(1)~(7)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2)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 法院宣告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为意外事故直接导致;
(2) 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
(3) 在接受整容手术或者接受治疗时遭遇医疗事故;
(4) 被保险人使用药物引起的药物不良反应。
* 发生上述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全残的,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 发生上述除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险-财富稳赢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可领取已交保费) |
全残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可领取已交保费)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意外全残 | 基本保额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自残、法院宣告死亡、吸食毒品、酒驾、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在接受整容手术或接受治疗是遭遇的医疗事故;药物不良反应;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