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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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释义)治疗,则我们将按如下规则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已参保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 | 实际费用-任何已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
未参保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 | (实际费用-任何已获得医疗费用补偿)×90% |
被保险人因吸食毒品、怀孕、流产、分娩等;健康检查、疗养等;因疾病引起的药物不良反应等;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情况;职业病、美容手术等;肩周炎、颈椎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细菌性食物中毒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