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在下列情形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第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
(2)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租 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在下列情形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 180日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 [2013]88
号,见附表二)(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 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2)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租
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若上述情形同时发生,则仍按照仅发生其中一种情形进行给付,不再累计给付;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自进入自驾车车厢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在驾驶或乘坐的状态中发生 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 180 日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 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在下列情形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自进入自驾车(见释义)车厢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在驾驶或乘坐的状态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在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经给付过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经给付的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在下列情形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见释义)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见附表二)(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自进入自驾车车厢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在驾驶或乘坐的状态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公共交通意外伤残金 | |
自驾车意外身故 | 2×基本保额-已领取自驾车意外伤残金 | |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自驾车意外伤残 | 2×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残、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细菌性食物中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