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经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经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4.5“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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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经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经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的第180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合同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法院宣告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原因为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
9 被保险人猝死,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药物不良反应;
10 接受整容手术或者在接受治疗时遭遇医疗事故;
11 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因上述除5.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按12.2合同解除处理。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残自伤、非因意外被法院宣告死亡、猝死、疾病或疾病并发症、整容手术、医疗事故、药物不良反应、参加高危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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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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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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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领取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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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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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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