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4.1.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4.1.2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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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5.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5.1.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1.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1.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1.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5.1.6 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1.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2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1 本附加合同5.1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5.2.2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5.3 发生上述5.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5.4 发生上述除5.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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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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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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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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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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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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