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本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本合同同时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该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同时终止。
白血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并且因白血病进行了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除所述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白血病保险金,本合同同时终止。
轻症少儿重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以下七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少儿重疾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轻症少儿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1) 原位癌;
(2)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3)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4) 较小面积III度烧伤;
(5) 川崎病(轻);
(6) 脑外伤手术;
(7) 严重哮喘。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当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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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合同的累计所交保 险费,合同同时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 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该重大 疾病保险金,合同同时终止。 |
白血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白血病,并且因白血病进行了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除所述重大疾病保险金,我 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30%额外给付白血病保险金,合同同时终止。 |
轻症少儿重疾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合同约定七项疾 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少儿重疾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但此 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轻症少儿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当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与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 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由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除外);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肌营养不良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