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天使少儿重疾保障计划
个人、少儿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至18周岁或至22周岁
投保年限
专属少儿健康保障计划,提供21种少儿重疾保障,提供身故保障,期满可领取保险金,确诊白血病、手足口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关爱天使少儿定期两全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您已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您已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保险费之和的108%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满期保险金,也可以选择分四次领取满期保险金;

如果满期保险金受益人选择分四次领取满期保险金,则每次领取日为保险单届满日后的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其中第一次领取日为保险单届满日的次年对应日,第二、三、四次领取日依次类推。每次领取金额为满期保险金的27%。若满期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前未领满全部满期保险金,则未领取部分由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的继承人按照上述领取方式继续领取。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关爱天使少儿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或白血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三、白血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除了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白血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之白血病;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之白血病。
我们给付白血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四、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之重症手足口病,我们将不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之重症手足口病;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之重症手足口病。
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后,此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白血病保险金 若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审核同意,除了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白血病保险金: (1)于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合同所定义之白血病; (2)于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合同所定义之白血病。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审核同意,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于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2)于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 90 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患有合同定义之重症手足口病,我们将不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合同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若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审核同意,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1)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之重症手足口病; (2)于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之重症手足口病。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或白血病,将无息返还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将按已交合同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将按您已交合同保险费之和的 108%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案例

王女士考虑到自己工作压力大,家庭责任负担重,希望可以找到一份保障计划,既可以帮助自己的女儿保障重疾的风险,同时又希望投入费用到期返还,于是她为刚出生的女儿投保了一份8年交的[关爱天使少儿重疾保障计划](保至18周岁),选择保障金额为50000元


保费投入:首期需缴纳201.2元,每月需缴纳100.6元

具体享有保障: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后不幸确诊罹患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任意一种,可一次性获得50000元现金补偿。
2、白血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后被确诊为初次患有合同所定义之白血病,可获得55000元的赔付,保险合同终止。
3、手足口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后于合同规定期间内,初次患有合同所定义之重症手足口病,可获取5000元赔付,合同继续有效。
4、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将返还所交保费,保险合同终止。
5、满期生存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分四期共可领取已交保险费的116.6%的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6、保费豁免
若在缴费期间,王女士不幸身故而导致保费无法继续交存,保险公司将给予免除下面各期保费,保单仍继续有效。
本页面内容及示例仅供参考,详细内容请参阅保险合同中之保险条款,并以保险合同规定内容为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14周岁/专属少儿投保
保哪些
主险 —— 关爱天使少儿定期两全保险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已交保费
满期金
已交保费×108%

 

附加险 —— 附加关爱天使少儿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已交保费
保险金额
白血病
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10%
重症手足口病
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10%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关爱天使少儿定期两全保险条款

附加关爱天使少儿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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