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当时有效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当时有效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及已经缓交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2.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当时有效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该疾病患者平均存活期不超过6个月,被保险人本人可向我们申领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并申请缓交其后应交的保险费,缓交的保险费的收费标准不变。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只能申领一次。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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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当时有效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当时有效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及已经缓交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当时有效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当时有效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及已经缓交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该疾病患者平均存活期不超过6个月,被保险人本人可向我们申领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并申请缓交其后应交的保险费,缓交的保险费的收费标准不变。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只能申领一次。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最高为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 我们给付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及其他各项给付均相应减少,其中减少比例为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所占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达到严重疾病末期,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本合同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2.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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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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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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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领取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已缓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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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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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领取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已缓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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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关爱提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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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 (若确诊生命末期状态,则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