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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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按照以下三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当时的合同累计保险费; ②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当时的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③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当时的合同现金价值。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的现金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分别降为零,合同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且: (1)若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保险合同,则合同同时终止; (2)若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保险合同,则合同在其他附加保险合同均终止后亦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全残,承担以下身故/全残保险金责任: (1)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未满18周岁,按照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合同的累计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身故/全残,按照以下三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合同的累计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③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