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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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的,保险公司按《评定标准及代码》中该伤残条目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最高为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上限时,合同终止。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或凭证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按合同约定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外,保险公司将按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给付金额的一倍额外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按合同约定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外,保险公司将按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给付金额的两倍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医院接受治疗,则将按如下规则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 基本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将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2.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将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90% 3.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实际发生的、纳入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责任范围内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为限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医生诊断需要住院接受治疗的,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将按实际住院天数乘以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0.03%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意外伤害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医生诊断需要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将在给付上述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基础上,按被保险人在重症监护病房内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0.03%额外给付意外伤害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