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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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若被保险人自年满60周岁(含)起,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生存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保险期间届满,合同终止。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的二十个保险单年度为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身故,保险公司将向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与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的较大值,合同终止。前述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金额为:保险公司在保证领取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扣除保险公司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不计利息)。 |
特别年金 |
若被保险人在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生存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年金。 |
生存年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保险公司将自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后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开始前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生成的(包含已领取,以及应领取但未领取)特别年金、生存年金之和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证
领取养老年金的责任,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结束后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险期间:至9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