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8.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8.1.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8.1.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1.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8.1.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1.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1.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2 发生上述第 8.1.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 们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第 8.1.1 项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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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保险公司将承担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责任: (1)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前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若合同附加了提前给付型疾病保险,且被保险人发生了符合提前给付型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事故,则我们不再按合同给付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保险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承担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责任: (1)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若合同附加了提前给付型疾病保险,且被保险人发生了符合提前给付型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不再按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