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缴费方式: 趸交
保险期限: 最长为一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含)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含)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体伤残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项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照被保险人发生该事故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鼎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更多详情见条款。
鼎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描述:
团体意外伤害险能提供专属呵护,转嫁意外风险带来的经济负担,并且这类保险产品价格亲民,一顿聚餐的费用就可获得一整年的意外呵护,保险产品值得选购,能有效转嫁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