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接受治疗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合同约定的责任:
1、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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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保险合同约定的合格疫苗,在等待期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保险合同约定的合格疫苗,在等待期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伤残程度,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合同约定中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保险金”。如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发生该事故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保险金”。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保险合同约定的合格疫苗,在等待期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对由此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医疗保险金”,但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医疗保险金”达到对应的给付限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保险合同约定的合格疫苗,在等待期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住院津贴保险金。若至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未结束上述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 |
等待期 |
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含)内,被保险人因在合同生效日前接种的合同约定的合格疫苗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而导致身故、伤残或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这7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