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约定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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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两项金额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已支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含)之后身故,且被保险人3身故时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两项金额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已支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约定中的对应比。 到达年龄对应比例:18至40周岁,160%;41至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含)之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含)之后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三项金额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已支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上表中的对应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