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界定的白血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界定的白血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保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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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首次投保合同的,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为等待期。合同续保无等待期。 |
白血病保险金 |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合同所界定的白血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白血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合同所界定的白血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项下已交保险费给付白血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30天-2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