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养老年金 | 一、自养老年金首个领取日(含当日)起: (一)如果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且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月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二)如果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且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1.905倍给付养老年金。 二、自养老年金首个领取日(含当日)起的20个保单年度为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计算并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合同终止: (一)如果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2×20–保险公司累计已经给付的养老年金; (二)如果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1.905×20–保险公司累计已经给付的养老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首个领取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首个领取日(含当日)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69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