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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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爱金 | 如果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年、3年或5年,自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关爱金。 如果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0年,自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第14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关爱金。 |
年金 | 如果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年、3年或5年,自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合同终止时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年金。 如果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0年,自合同第15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合同终止时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保险公司累计已给付的特别关爱金(不计利息)后的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