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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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因被保险人斗殴、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二、因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费。
四、除上述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其他以黑体字标识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