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特别关爱金
如果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年、3年或5年,自本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关爱金。
如果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0年,自本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第14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关爱金。
年金
如果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年、3年或5年,自本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
如果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0年,自本合同第15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本公司累计已给付的特别关爱金后的金额。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本公司累计已给付的特别关爱金后的金额。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与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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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爱金 | 如果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年、3年或5年,自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关爱金。 如果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0年,自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第14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关爱金。 |
年金 | 如果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年、3年或5年,自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 如果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0年,自合同第15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保险公司累计已给付的特别关爱金后的金额。 |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保险公司累计已给付的特别关爱金后的金额。 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与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四、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