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特别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第6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7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第14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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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第6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年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第7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第14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