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自本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如果被保险人已年满60周岁且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养老年金:
(一)如果您选择年领方式,本公司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4%给付养老年金;
(二)如果您选择月领方式,本公司将于本合同生效日在每个月的对应日按照上述年领金额的8.4%给付养老年金。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养老年金 | 自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如果被保险人已年满60周岁且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养老年金: (一)如果您选择年领方式,保险公司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4%给付养老年金; (二)如果您选择月领方式,保险公司将于合同生效日在每个月的对应日按照上述年领金额的8.4%给付养老年金。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与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