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100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100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二)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界定的100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一、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二、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界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身故,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身故且未满18周岁,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身故且已满18周岁,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三、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且未满18周岁,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3倍给付永久
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且已满18周岁,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且未满18周岁,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3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且已满18周岁,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或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二、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若本公司已按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及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一)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界定的100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界定的100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二)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界定的100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一、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界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界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二、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界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
身故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身故且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身故且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三、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且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3倍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且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且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3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且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
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一、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或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二、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若保险公司已按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及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保险公司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永久完全残疾、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所列第29、34、88种重大疾病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一)项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者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被保险人。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永久完全残疾、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