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驾乘意外医疗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合法驾驶或乘坐私人乘用车、不以商业营运为目的的租赁用乘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乘用车期间因交通事故发生意外伤害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针对此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医疗保险金=个人支付且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如下:
若被保险人以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本合同,且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结算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100%。若被保险人以未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本附加合同,或以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本附加合同,但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结算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60%。
四、若被保险人医疗费用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则被保险人通过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本附加合同规定的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至住院结束,但给付责任最长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起第30日,且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
七、我们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驾乘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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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乘意外医疗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因合法驾驶或乘坐私人乘用车、不以商业营运为目的的租赁用乘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乘用车期间因交通事故发生意外伤害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针对此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在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医疗保险金=个人支付且属于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三、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如下: 若被保险人以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本合同,且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结算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100%。若被保险人以未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附加合同,或以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附加合同,但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结算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60%。 四、若被保险人医疗费用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则被保险人通过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六、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在附加合同终止时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附加合同规定的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至住院结束,但给付责任最长不超过附加合同终止之日起第30日,且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 七、保险公司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驾乘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和以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其他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九)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十)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单上告知并经本公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