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由个人支付且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合同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二、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每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每次住院相应项目给付限额为限。其他费用指除床位费和药品费以外的住院医疗费用。每次住院相应项目给付限额为:床位费给付限额是基本保险金额的10%,药品费给付限额是基本保险金额的45%,其他费用给付限额是基本保险金额的45%。
三、在每一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进行住院治疗且住院天数累计超过180天的,本公司对于180天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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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在合同约定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由个人支付且属于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合同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公司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每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每次住院相应项目给付限额为限。其他费用指除床位费和药品费以外的住院医疗费用。每次住院相应项目给付限额为:床位费给付限额是基本保险金额的10%,药品费给付限额是基本保险金额的45%,其他费用给付限额是基本保险金额的45%。 三、在每一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进行住院治疗且住院天数累计超过180天的,保险公司对于180天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或既往症及相关的任何症状或体征(投保时已向本公司作书面声明并被本公司接受的除外);
(九)被保险人因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妊娠(含异位妊娠)、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因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齿的治疗、修复及矫形(但因意外伤害所致且为恢复牙齿功能所必须的治疗手段不受此限),非因意外伤害所致整容手术;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年龄:0-64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