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一、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且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与治疗恶性肿瘤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
二、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且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与治疗恶性肿瘤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按本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三、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且必须在医院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
(一)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
(二)门诊肾透析;
(三)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四)门诊手术费;
(五)恶性肿瘤的确诊及复查费用,自确诊之日前30天之后的与恶性肿瘤诊断或复查相关的检查检验费用。
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上述与治疗恶性肿瘤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四、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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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一、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确诊患附加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且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与治疗恶性肿瘤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 二、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确诊患附加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且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与治疗恶性肿瘤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按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三、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确诊患附加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且必须在医院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 (一)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 (二)门诊肾透析; (三)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四)门诊手术费; (五)恶性肿瘤的确诊及复查费用,自确诊之日前30天之后的与恶性肿瘤诊断或复查相关的检查检验费用。 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上述与治疗恶性肿瘤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按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四、保险公司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之和以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恶性肿瘤确诊或治疗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二)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四)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恶性肿瘤,或既往症及相关的任何症状或体征(投保时已向本公司作书面声明并被本公司接受的除外);
(五)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或接受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
(六)由于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二、除上述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其他以黑体字标识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