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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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自男性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女性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每年给付一次养老年金,或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8.4%每月给付一次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
身故保险金 | 一、若男性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女性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开始领取年金后,若男性被保险人年满79周岁、女性被保险人年满74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20-已经领取(含应当领取)的年金 三、若男性被保险人年满79周岁、女性被保险人年满74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全残豁免 | 一、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身故/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退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四、投保人因上述第(二)至(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以及投保人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五、除上述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其他以黑体字标识的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
投保年龄:0-59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