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自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或月给付一次年金。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如下:
(一)若被保险人未满60周岁,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30%;
(二)若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60%。
特别年金
自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总保费的6%给付一次特别年金。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总保费”按照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期间计算。趸交保险费的,“总保费”按照本合同的趸交保险费计算。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年金 | 自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或月给付一次年金。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如下: (一)若被保险人未满60周岁,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30%; (二)若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60%。 |
特别年金 | 自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总保费的6%给付一次特别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与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与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二)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退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三、因上述第(一)项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被保险人。
四、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五、除上述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其他以黑体字标识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