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具体比例如下表:
到达年龄 |
给付比例 |
0-17周岁 |
100% |
18-40周岁 |
160% |
41-60周岁 |
140% |
61周岁以上 |
120% |
其中,到达年龄=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当时保单年度数-1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四、除上述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其他以黑体字标识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