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一类或多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飞机、火车、地铁、轻轨、磁悬浮列车、轮船、汽车等商业运营交通工具,因该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按照约定承担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下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日额津贴×实际住院天数
二、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最高给付天数为90天,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累计最高给付天数为180天。
三、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保险期间期满日的次日起30天内的住院,本公司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保险期间期满日的次日起30天后的住院,本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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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一、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下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日额津贴×实际住院天数 二、每次住院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最高给付天数为90天,合同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累计最高给付天数为180天。 三、对于在保险期间发生且延续至合同保险期间期满日的次日起30天内的住院,本公司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对于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保险期间期满日的次日起30天后的住院,本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因被保险人斗殴、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其他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单上告知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