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的各种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如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将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意外医疗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投保时指定的各种机动车辆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
二、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三、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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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 一、在驾驶或乘坐投保时指定的各种机动车辆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 二、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三、保险公司在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四、如在境外就医的,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因被保险人斗殴、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其他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单上告知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