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且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仅以给付一项为限: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含18周岁)、且于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交费期满日)身故, 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如表一)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含18周岁)、且于交费期满日(含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 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如表一)与保险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表一:
|
其中,到达年龄=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当时保单年度数-1。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中的任何一种,我们将按照“身故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全残保险金”予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一、若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若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含18周岁)、且于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交费期满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三、若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含18周岁)、且于交费期满日(含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与保险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照“身故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全残保险金”予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合同终止。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五、除上述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其他以黑体字标识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