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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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因被保险人斗殴、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费。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除上述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其他以黑体字标识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