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祝寿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祝寿金。
特别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含该日)起至第6个保单周年日(含该日),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每年所交保险费的60%各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7个保单周年日(含该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一、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日)之后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祝寿金 | 如果在年满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祝寿金。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含该日)起至第6个保单周年日(含该日),若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每年所交保险费的60%各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第7个保单周年日(含该日)起,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一、若在年满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若在年满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日)之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除上述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其他以黑体字标识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投保年龄:0-3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