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年满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后,从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二十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期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扣除已领取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在年满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第二十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身故,我们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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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自年满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日)起,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身故。 |
身故保险金 | 一、若在年满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若年满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后,从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二十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期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扣除已领取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三、若在年满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第二十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身故,保险公司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除上述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其他以黑体字标识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