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与现金价
值(见释义10.5)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具体比例如下表:到达年龄 | 给付比例 |
0-17 周岁 | 100% |
18-40 周岁 | 160% |
41-60 周岁 | 140% |
61 周岁以上 | 120% |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本合同期满,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被保险
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其他以黑体字标识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