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年金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
之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5周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一定
比例给付一次年金。具体年金给付比例如下表:
保单周年日 |
5 |
10 |
15 |
20 |
25 |
30 |
35及以后 |
比例 |
10% |
12% |
14% |
16% |
18% |
20% |
20% |
二、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
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的30%给付年金。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身故,我们将按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年金 | 一、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 之前,若生存至每5周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一定 比例给付一次年金。具体年金给付比例如下:5周年日:10%;10周年日:12%;15周年日:14%;20周年日:16%;25周年日:18%;30周年日:20%;35周年日及以后:20%。 二、自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若在每个 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将按保险金额的30%给付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一、若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若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 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
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
四、除上述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其他以黑体字标识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