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一、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
加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二、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或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本公司均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后9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每次住院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级距和给付比例分段计算累计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级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五、本公司累计给付金额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六、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
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
偿后,在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约定级距和给付
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一、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自附 加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连续投保的或因遭受意外伤害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二、在等待期内或附加合同生效前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附加合同满期日后90日内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 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每次住院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 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级距和给付比例分段计算累计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若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 位、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后,在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免赔额、约定级距和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因被保险人斗殴、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其他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单上告知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投保年龄: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