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医疗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伤害
并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
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
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公司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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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 一、每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 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 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是否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 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三、若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因被保险人斗殴、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
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其他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单上告知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投保年龄: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