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祝寿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祝寿金。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若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
生存或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
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日)起,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
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扣除已领取的
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且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
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该日)后身故,本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自被保险
人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年满89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日)期间本公司应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
生存保险金之和(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祝寿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且祝寿金、生存保险金给付时默认自动按本合
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划入本合同项下附加的万能保险合同的保单账户,具体事项以本公司可供选择的万能保
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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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如果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祝寿金。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若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或于合同生效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日)起,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身故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在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且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在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该日)后身故,保险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自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年满89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日)期间保险公司应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不计利息),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
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其他以黑体字标识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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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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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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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日至60周岁前 |
基本保额×20% (保每年领取一次) |
60周岁起 |
基本保额×4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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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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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一年后至70周岁前 |
已交保费 |
满70周岁 | 身故日至89周岁生存金之和 | |
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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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70周岁时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