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祝寿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祝寿金。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若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含该日)期间本公司应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
险合同终止。
年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第二个保单年度起,若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年金受益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领取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
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本公司按照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个人账户价值按已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本公司每年按照约定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后,个人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500 元。如果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 元,本公司将不再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当期年金。一旦年金给付中断,未来的年金给付需年金受益人重新申请。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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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如果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按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祝寿金。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若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 生存或于合同生效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 保险金。 自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日)起,如果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生存保险金,并保证给付至被保险人年满89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日),即如果在上述保证给付期内身故,将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 内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自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年满89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含该日)期间应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不计息),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在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将按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 金,合同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按年交方式计算的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如果在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该日)后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合 同终止。 |
年金 | 自合同第二个保单年度起,若合同项下在保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 存,年金受益人可以申请领取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 如果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按照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向年金 受益人给付年金,个人账户价值按已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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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障期限:终身
投保年龄:0-5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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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
祝寿金 |
已交保费 (70周岁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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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 犹豫期后 |
基本保额×20% (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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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60周岁 |
基本保额×2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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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60周岁 |
基本保额×40% (每年领取一次,保证领取至89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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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60周岁身故 | 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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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
年金 | 个人账户价值 |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10% (保单生效第二年起,可申请每年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