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满期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单满期日对应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保险单满期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保险单满期日对 应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200% | |
满期金 | 个人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